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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买理财产品亏32万状告银行误导欺诈败诉

   

买理财产品,销售人员“保本”、“高利”、“从来没亏过”的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?如果购买的理财产品与宣传不符,是否可以追究银行的责任?昨日下午,记者从南京中院2013年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南京去年金融债务纠纷案飙升,玄武、雨花台、浦口、建邺、栖霞等五家法院借款合同类案件的涨幅均超过了100%。

  买理财亏了32万元,投资人被判自担责任

  市民周先生是从事投资理财生意的,他万没想到,自己会因购买理财产品亏了32万元,不得不与银行打起了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官司。周先生表示,在购买理财产品时,银行业务人员曾向他介绍说,他们的理财产品是由专业精英团队操作,能够获得超高收益,风险很小。周先生遂投入大量资金购买了该理财产品,没想到,到期后,账户资金不仅没有赢利,连本也没有保住,还亏损了32万元。但此时,周先生再找银行工作人员,就没人搭理他了。

  周先生一怒之下,以银行隐瞒事实、误导客户,已构成明显欺诈为由,将银行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银行称,在理财合同上有“本人已知晓:购买投资型、分红型产品时,投资有风险、分红不确定”和“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,投保人将承担该产品的投资风险”的相关内容,周先生也签字予以了确认,所以,银行不应承担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