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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特朗普税改”方案出台,美国或将成为避税天堂?

   

美国众议院共和党在11月2日公布的税改议案中,一次性下调企业税率从35%至20%;个人所得税率从七档降至五档,分别为0%、12%、25%、35%和39.6%;海外利润汇回设置多税档严防富人变相减税;为了阻止美国企业持续把利润转到国外,将对高盈利的海外分支征收10%的税率;增设外国企业在美国的运营限制,为了防止外国企业将利润从美国转移走,若用美国分支的钱来支付海外事项,将最高征收税率20%等等。一旦税改达成,这将是美国30多年来税务系统的大动作。税改背后承载着政府的一片苦心,旨在为中产阶层减负、支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消除离岸就业的动机,要求企业在美国大规模资本投资,并确保美国企业海外获利的数万亿美元回流,从而推动就业,增强国际竞争力。

美国毅然走向减税大道,中国在此也绝不示弱。在中国,减税力度亦在持续加码。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,国家通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,有力地促进就业和再就业,保证企业的竞争力、存活力,扶持某些特殊地区、产业、企业和产品的发展,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。

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“毛细血管”,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经济中的“科技含量”,他们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,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个体工商户作为民间投资活力的存在,这三类在增加就业、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。因此,我国税收优惠力度也重点偏向这些中小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、个独/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。

从国家政策层面,无论是新鲜出炉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提高(财税〔2017〕34号,由原来的加计扣除50%提高到75%)、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扩大(财税[2017]43号,由原来的30万提高至50万)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延续(财税〔2017〕76号,政策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),还是一直延续的对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,不征收企业所得税,且可以依据情况采用核定征收个税政策,对于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原则,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具体实施办法,同时还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,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》的通知{财税[2000]91号})等等一系列政策出台,旨在为中小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舒适的发展环境。

从各地政府落实实施层面,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,临时从事生产、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,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,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、经营所得,多个省市,在响应国家政策的同时,给出优惠以及简易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,鼓励自由职业和个体经营形式,对这类个人和经营机构的发展进行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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